为进一步深入研讨长三角地区数字产业立法的新动态、新热点和新难点,推动我国数字法治的实践与理论发展,11月26日下午,“长三角一体化法治论坛:数字法治的理论与实践”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香港118现场直播站举办。
此次论坛由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指导,香港118现场直播站主办,香港118现场直播站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研究院与香港118现场直播站法学院共同承办,围绕长三角地区“数字活动的立法规制与赋能”,以及“数字活动的产业实践与理论探索”等主题展开。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莫负春、香港118现场直播站党委书记梅兵出席本次论坛并在开幕式上致辞。
数字经济立法的探索
在主旨演讲环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王翔围绕“我国数字经济立法的有关情况”,提出全国人大在数字经济立法方面分三个层面。在数字经济立法理念上坚持创新,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系统原则;在数字经济领域立法的过程中,坚持稳中求进;积极支持地方和有关方面在数字经济立法的相关改革探索和实践。
国家信息中心大数据发展部主任于施洋以“紧扣‘确权’与‘入表’两大主线,推进数据要素市场法制建设”为题发言,他认为需要从市场运行的角度理解数据,将数据权属的分配聚焦到数据的持有、使用和经营三个权能上。于施洋建议,围绕数据资产入表建立一整套的工作框架,立体化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和法制建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围绕“注重法治引领、强化制度创新,以高质量立法助推数字法治建设”,提出上海市人大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来构建数字法治化制度体系,对数据要素市场改革中的数据权益保护、数据交易规则进行了重点探索。阎锐强调上海市一系列数字治理法规是围绕城市的数字化转型展开,多层次加快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并围绕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规则,筑牢安全与伦理底线。
上海市经信委副主任张英以“法治先行,推动数字经济产业新发展”为主题进行演讲。她提出上海建设人工智能世界级产业集群,需要平衡发展和规范数字法治工作;上海围绕建设国家数据之都的任务,需要进一步释放数据红利;上海需要通过抢占数字产业治理体系的制高点,积极应对目前的国际竞争态势,破解数字产业发展的瓶颈。
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季卫东的演讲主题是“NFT定义与加密资产的法律规制一比较制度分析的观点”。季卫东聚焦上海数字经济中的元宇宙这一新赛道,对数字经济生态系统运行关键的NFT加密资产相关问题,以及国内外实践经验进行了分析。
数字活动的立法规制
论坛一的主题为“数字活动的立法规制与赋能”,由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婷婷主持。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分析了车联网和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并介绍了相关制度设计及下一步立法纲要。他表示江苏准备加快这一领域的立法,在全国率先出台车联网和智能网联车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就浙江数字领域立法的实践探索、主要制度成果进行分享,总结和分析了数字化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以及数字化对治理格局提出的新要求。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绍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的立法情况,指出安徽省目前对非政务类数据进行分类引导,以大数据赋能传统产业,推动优质营商环境建设;对政务类数据进行共享开放,推进数据资源的汇聚融合,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对深圳市的数字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包括我国如何在数据立法上占领制度主导权,如何实现技术领域语言与立法语言的相互转化,以及如何在与国家基本制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探索地方先行先试空间。
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分享了“上海数字立法的若干思考”,提出数据立法的第一步一定是确权,数据权属是无法逾越的一个问题。他从数据流转各阶段的不同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型的数据权属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呼吁国家部门尽快明确数据的确权规则。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陆敏指出,科技数据治理立法有很强的紧迫性。一方面,科研对数据的依赖非常大,超过人们的日常认知;另一方面,新技术对社会的影响巨大,给人们的生活、观念带来巨变。陆敏表示,现在技术的发展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规制,希望立法能够为科技、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支撑。
上海市大数据中心副主任刘迎风介绍了《上海市数据条例》制定通过后,上海市大数据中心被立法赋予的公共数据归集和运营主管部门的工作权限,以及目前这方面已经进行的探索。刘迎风提出,目前在实践中遇到了数据权属、数据市场化机制等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
数字活动的产业实践
论坛二的主题研讨围绕“数字活动的产业实践与理论探索”展开,由香港118现场直播站法学院教授、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硏究院副院长凌维慈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副主任李连三提出,在征信活动运营过程中,只有各部门联合起来分享数据,才能充分反映一个人在各个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才能使整个行业得以受益。作为数据收集者,只有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数据收集,数据的使用必然也应当淡化所有权。
上海数据交易所副总经理黄靖围绕“数据交易场所规则体系及法律支撑”,提出数据交易规则的形式,需要“先找不变,然后在变中求共识”。她还从数据交易的具体实践出发,分析了数据交易所在指引、规范制定中发挥的作用;并希望各界可以共筑完整的数据发展共识体系,为数据交易留出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认为研究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搭建好生态,包括建设专业的研究团队,举办高影响力的专业学术活动,推动建立高品质学术集刊集锦,筹组精英团队为数字法律制度生产提供智力支持等。上海市法学会坚持把优秀研究者的研究成果转换成有效的可用的制度,使学术服务社会的进步、法治的进步。
贵州大学省部共建公共大数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秦永彬从数字技术的要求和公共数据开发的角度出发,提出了数据的可控流通、安全性等尚未解决的问题。他认为场景、政策、技术、数字化驱动模式,是整个数字生态体系的关键要素;推动政务数字化改革,应当构筑安全可控、体系分明、权责明确、切实可行的法规和政策体系。
商汤科技人工智能伦理与治理研究主任胡正坤提出,人工智能治理正在往法治化、工程化、市场化、贸易规则化四个方向加快推进。但在推进人工智能落地过程中,也在理念和行动的关系、政策和实践的关系,以及技术和用户的关系上遇到了诸多挑战。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杨力围绕“数据流通、利用、交易的立法和技术标准倾斜性”,认为在数字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有创新,也应尊重原有的法律体系或法律原有的解决方案。
香港118现场直播站副校长周傲英在闭幕致辞中指出,数据是第五生产要素,不仅能够释放巨大的生产力红利,还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认知相互连接的模式,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在数字经济治理过程中,需要实务和理论相结合,法治和技术的深度结合,产业和学术的深度结合,各方面力量齐头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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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丨白羽
来源丨第一教育
编辑丨赵一航
编审丨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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