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优质土壤,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催化剂和助推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在构建良好营商环境所需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大支柱中,法治化是核心保障。
近年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局面,我们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点,营商环境建设成效显著。但也应当看到,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永远在路上,营商环境的法治底色仍需进一步擦亮。
「落实良法善治理念」
不同于法律工具理论,现代法治理念着力于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使依法办事成为公共治理的基本脉络。新形势下,营商环境建设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需进一步贯彻落实良法善治理念。
一方面,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应该说,这一原则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可适用。它意味着,打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的一个重要发力点就是促进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间的协调,保障不同的市场主体能够充分预见自己与他人的行为边界并自主地参与市场活动,真正实现市场平等准入、要素公平获取、权益依法保护。
其中,针对企业面临的高频问题有必要形成可通用的规则,进而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让市场主体产生稳定的预期。以上海为例,自2018年发布优化营商环境1.0版方案以来,每年都在原方案的基础上推出新一版行动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又体现了与时俱进性,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市场主体的预期和利益。
与之相伴,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规则和政策的易读性。营商规则制定时应尽可能采用便于市场主体理解的表述方式,并运用企业视角推进政策实施,这是良法善治理念的具体表现。在评估阶段,可推进涉企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的常态化评估清理,同向发力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在解读阶段,可建立“处长(科长)讲政策”制度,加大重点惠企政策辅导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等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作用,增强政策解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营商环境好不好,利益最相关、最有发言权的是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应聚焦企业关切,解决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相关立法过程与政策制定过程,需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让企业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实现营商环境建设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新形势下,可落实涉企政策制订充分听取经营主体和商协会意见的工作要求,普惠性政策听取意见原则上中小企业比例不低于50%。在此基础上,对企业的权利实现状况及效果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评价,避免出现局部合理的政策相互叠加产生负面效应的情况。
另一方面,消弭规则落实的温差。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良善的规则在落地时被打了折扣,或者在执行过程中缺失人文关怀,很可能会让市场主体感受到“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之间的温差,影响企业的获得感,从而对营商环境建设产生负面影响。
相同的规则在实施时可能会让企业产生不同的感受。调研发现,在市场准入、获取经营场所、办理破产等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中,法律及其配套规范往往只规定了一个办事的最长期限。比如,某部门办理某项业务的规定期限为45日,这意味着该部门只要在45日内办理完结此项业务就是符合要求的。但不同地方的职能部门办理业务的效率可能存在差异,在5日内办结与在45日内办完,企业所能感受到的营商环境温度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政府在履职上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决定市场主体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感观。从实践看,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大致会经历两大转向:一为“限权”,二为“服务”。前者以限制公权力为内核,努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以实现“法无授权即禁止”。但是,“限权”只能解决“不该做的不做”的问题。要让政府把“该做的事做好”,还需进一步推行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此外,还有必要深化政企沟通,推动企业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建设同频共振,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好企业家积极性。新形势下,要促进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简化审批事项、精简审批材料、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下放审批权限、提高实行效率,并积极利用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解决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推动政府监督方式和涉企管理服务“最后一公里”的有效衔接。
「优化涉企监管检查」
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对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不应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更不能以追求罚没收入为目标进行逐利性检查。在具体的工作中,既要坚持“有求必应”,也要做到“无事不扰”。
上海优化营商环境8.0版方案在部署“深化世界银行对标改革”“优化为企整体服务”“夯实营商基层基础”等举措的同时,就专门强调了“优化涉企监管检查”,从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检查质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多项举措,推动涉企行政检查与监管执法更加科学、精准、高效,体现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实际感受的“迭代”努力。
比如,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码”,将其作为行政机关进行涉企检查的凭证、通知手段和事后评价方式,确保无码不检查、检查必亮码、查后可评价,避免重复查、多头查;对“无感监测”对象清单、“无事不扰”事项清单内的企业和事项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只做触发式检查,从而减少现场检查对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减少现场检查内容、减少检查对企业的影响。
又如,强化部门协同,建立“黑名单”制度,有效遏制恶意滥用举报权利的职业索赔行为;指导网站平台规范开展涉企信息举报受理工作,对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以处置负面信息为由要挟企业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打击并惩治涉企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检察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等司法护航工作,纠正涉企“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监管执法行政违法行为。
进一步看,在涉企监管检查中,既不能“一罚了之”,也不能“一放任之”,而应当在“严管”的基础上体现“厚爱”。
第一,拓展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文化市场等领域的轻微违法不罚事项,细化减轻处罚情形,减少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纠正涉企“小案重罚”“过罚不当”等违法行为,避免因过重处罚造成员工失业、人才流失、创新停滞等。
第二,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构建“采信、评信、用信”信用监管闭环机制。全面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提示函“两书同达”,帮助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
第三,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监督问责机制,开展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全面排查,并进一步指导国有企业加大债务清偿化解力度。严格执行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规定,严防“超权限、超范围、超期限”查封、扣押、冻结。
第四,强化服务优化监管,支持“一江一河”沿线等符合条件的区域发展文旅特色集市、街头艺人等新型业态。深化“沪企管家、护企有我”线上专窗建设,与“蓝鲸”护企工作站线下服务融合,完善涉企风险防范提示。
还应看到,涉企监管检查的关键不在于监管检查行为本身,而是通过监管检查来督促、指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可结合本地实际和行业特点,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事项,梳理企业法定义务,细化明确行政管理要求和生产经营常见法律问题,编制企业合规经营手册指引,主动开展企业经营合规指导,减少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的合规风险,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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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李帅(香港118现场直播站法学院副院长、企业合规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丨上观新闻
编辑丨王越月
编审丨郭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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